第十一条

已修改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年检;逾期未年检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