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第九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本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技术领域以提供优惠条件等多种方式引进和接收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重点院校毕业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