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第八条已废止对本省及来本省工作的国外、省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科研、教育、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服务期满后,尊重个人意愿,留去自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