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第十条已废止人才流动机构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设立的,为人才流动及单位和个人之间双向选择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