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第六条已废止社会各单位都应当正确对待人才流动,积极参与人才竞争,发挥各类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