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第五条已废止人才流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鼓励人才向生产第一线和贫困地区流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