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流动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