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人才流动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