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