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