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