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人才流动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