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流动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等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