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