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人才流动机构第十一条已废止人才流动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人才流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开展人事代理,办理人才流动手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承办人事、编制行政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