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办好非营利性的中医医院。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中医科室建设,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设立和完善中医科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中医医疗机构。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行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