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下列事项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由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评选范围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制剂评选时,应当吸收中医药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