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机构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