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制度。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还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中医药科研机构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