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对中医事业的财政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本年度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中医事业经费实行预算单列。

发展中医事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的重点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发展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