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是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其基本建设、重要设备的购置和维修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给予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对中医机构的非法集资、摊派、收费行为。中医机构对非法集资、摊派、收费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