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依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医药专利、商标注册申请人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中医药秘方、验方、专门技术和科研成果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为智力要素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