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以及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