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提出本市大气污染重点整治地区及整治目标,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