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