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经监督抽测,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行驶证。治理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行驶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