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周围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