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