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污染事故处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应急措施,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停产或者部分停产,疏散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