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环保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