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污染事故处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环保部门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