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发生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二)立即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三)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初步报告。

事故处理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