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污染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运输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