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废止

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和运输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单位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