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