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污染事故处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大气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机制,迅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