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防治废气、油烟和恶臭污染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垃圾集中地和河道污染源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