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在市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清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