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