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当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边应当设置二米以上硬质密闭围挡,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应当设置密目网,实行封闭拆除;(二)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三)人工拆除或者爆破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对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但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产生安全隐患的除外。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