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主城、新市区和新城范围内从事道路施工与地下管线施工(市政抢修工程除外),除应当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三)、(四)项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开挖工程完工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土方回填,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土方回填,并恢复原状;

(二)施工工地应当严格采取围挡措施,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应当采用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围挡措施;

(三)使用风镐等机械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