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速率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