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建设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并符合技术规范的排污口,设置监测采样口及平台。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安装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因故障或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在故障排除或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

在线监测设施在有效期内所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