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风景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