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公务活动和旅游机动车辆经管理局同意方可进入风景区,并须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除残疾人专用车外,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