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公务活动和旅游机动车辆经管理局同意方可进入风景区,并须服从管理局的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其他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除残疾人专用车外,非机动车辆禁止进入风景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