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六条已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