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