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