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