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