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