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