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