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