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