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一)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成绩显著的;(二)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三)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四)接收、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成绩显著的;(五)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六)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